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28 15:22 浏览数:580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与GB 30871-2014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适用范围,由“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调整为“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见 第1章,2014年版的第1章);
B.将“易燃易爆场所”更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见3.2,2014年版的3.3);
C.更改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见3.4,2014年 版的3.2),
D.删除了“异温高处作业?”“带电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见2014年版的3.10,3.11);
E.增加了作业前安全交底的内容(见4.4);
F.增加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应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见4.10);
G.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术语和定义及管理要求(见3.3及5.5);
H.加强了对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力度,将附录中的一些推荐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见4.15, 4.16,4.17),
I.更改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并提出了夜间动火作业也应提级管理的要求(见5.1.1,2014年版的5.1.1),
J.更改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见5.1.2,2014年版的5.1.4),更改了动火作业 中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见 5.2.2,5.2.4,5.3.1 的 b),5.4.2,2014 年版的 5.2.3,5.2.7,5.3],增加了特级动火作业应釆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见5.2.11);
K.增加了在可燃、易爆性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见5.2.9.5.2.16),
L.增加了乙族气瓶使用时的安全管理要求(见5.2.13);
M.增加了特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见5.3.1的d)、6.5];
N.增加了忌氧环境下受限空间内的作业安全要求(见6.2);
O.更改了受限空间内作业个人防护用具的佩戴要求及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见6.6,6.8.7.9, 2014 年版的 6.5,6.7,6.8)!
P.增加了一张盲板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抽(堵)作业的要求(见7.11);
Q.增加了高处安全作业票有7天有效期的要求(见8.2.11),
R.增加了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1.2 m,且可能存在一定危险物料积聚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 相关规定的要求(见11.10);
S.更改了附录中各种安全作业票的部分要求内容,并增加了“作业申请时间”和“作业实施时间” 栏(见附录A.2014年版的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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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GB 30871 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化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离不开特殊作业,而开展特殊作业尤其是开展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是造成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约有40%以上的化工生产安全事故与从事特殊作业有关。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主要是由于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作业前风险识别不清,作业过程中风险管控不到位以及监护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原因。
为加强特殊作业环节安全风险管控,遏制特殊作业尤其是从事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作业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必要通过标准规范进一步明晰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从而对现行特殊作业管理标准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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